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监察局、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利用固定标语等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甘肃省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民主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医疗卫生工作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单位。
第三条 有奖举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或餐饮经营活动中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及其它餐饮卫生问题;
(二)发生的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三)发生的各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污染等事件(故)或原因不明的可能影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意外(污染)事件(故);
(四)无证行医的机构和个人;
(五)非法采供血、非法从事性病诊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问题;
(六)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有意套取或与参合农民合谋骗取新农合基金等问题;
(七)医疗机构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阳性孕妇和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接种单位未按规定为接种对象接种一类疫苗的;
(八)对国家已明令免费预防治疗的项目如一类疫苗接种、麻风病等收取诊断治疗费用的问题;
(九)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问题;
(十)其它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形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以下形式接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省卫生厅受理举报电话为12320;
(二)以来访形式;
(三)其它部门单位移转的举报线索;
(四)其它形式。
第六条 举报奖励方式: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予以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受理部门和机构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则不适用。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元至2000元的奖励;重大举报,适当增加奖励金额。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也予以参照奖励。
第八条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及线索,以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确定受理举报的机构,并将其名称、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