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全面展开,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关于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渠道
按照我市的《办法》要求,市市容管理局是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执收形式实行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两种方式。具体征收渠道为:
(一)个人
1.自来水一户一表居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2.自来水多户一表居民,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清单征收,市市容管理局协助;
3. 自备水源居民,委托供水单位代收。
(二)单位
1. 纳税单位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2.财政供给单位,委托市、区财政局代收;
3. 由市市场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各类市场,委托市市场管理处代收;
4. 社会办集贸市场、经营摊点,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代收。
(三)建筑垃圾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代收。
(四)民营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中央、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等非税单位,委托环卫部门中转垃圾至处理场或自行运输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收取。
市市容管理局对委托代收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未经市市容管理局书面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一)市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委托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按照以下标准另行拨付各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手续费为征收额的4%,其他单位为5%。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所有代征单位必须及时结算,不得迟滞。
(四)各类减免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由市市容管理局按照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减免对象名册,予以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确定。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资金。
五、征收时间
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征收。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