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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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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有效遏制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  一、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责任目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和指导责任。各渔业镇、村具体落实安全监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二、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三)严格控制渔业船舶总量。根据国家核准的指标,认真执行“双控”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严格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认真实施帆式张网作业削减计划,禁止更新改造和购置帆式张网作业渔船。严格规范渔业船舶买卖、挂靠行为。
  (四)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经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准方可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公安边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渔业船舶船民证。互助保险机构要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五)加强渔业船舶日常安全检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乡镇、村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安全设备不全、超抗风力出海作业、安全值班瞭望制度不落实、违章装载、违章搭客等事故隐患,及时督促当事人整改落实。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开展防台风、防寒潮、防大雾、防毒、防火等安全专项检查。
  (六)严肃查处渔业船舶从事非渔作业。加强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与执法检查,对从事非渔作业的渔业舶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该船清退出渔业行业,吊销有关证书。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渔业生产安全。
  (七)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督促渔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工作,防止渔业船舶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事、海事、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
  三、完善渔业安全监管机制
  (八)实施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积极做好渔业社会化管理模式的推广工作,创新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新机制。鼓励渔业船舶加入公司、协会、合作社等法人组织,推行 “定人联船”、“编组生产”、“乡镇、村级管理”、“渔业合作社”和“渔业公司化”等管理模式,提高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水平。
  (九)探索监管联动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要突出加强与交通、海事部门的海上搜救联动,与气象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与公安边防的涉外渔业协同监管,与综治、平安办的平安渔场(港区)互动共管,切实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十)加强基层服务站建设。凡拥有渔业船舶的乡镇、村均应设立渔业安全管理服务站。渔业安全管理服务站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实施安全管理。各服务站视辖区船舶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员,明确服务站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安全监管作用。
  四、强化渔业设施与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十一)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抓好渔港、避风锚地、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渔民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配齐安全设施,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
  (十二)提高渔业船舶安全质量。加强渔业船舶质量检验,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业船舶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修造船企业质量监督。从市外转入本地的船舶严格执行勘验制度,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基本适航条件,提高抗风险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海事部门要结合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加强渔政执法船艇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备航制度,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组作业,加强渔船之间自救互救。加强渔业海上救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调动广大渔民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十四)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渔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预案。要根据区域自然气候特点,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场”、“平安渔村”、“平安渔港”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十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要实行特殊岗位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建设,充实培训内容,规范培训程序,完善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保险。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雇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鼓励渔民积极投保。各级政府要继续支持渔业互保协会的发展壮大,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逐渐构建起渔业生产的安全屏障。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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