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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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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陕西省  
【发文字号】 汉政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竞争力,把我市建设成为我省建筑大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4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力争到2013年,全市建筑业完成总产值4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14亿元,年均增长15%。发展建筑企业集团1家,总承包一级企业5家,总承包二级企业30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100家。培育年产值过5亿元的企业1家,过3亿元的企业2家,年产值1亿元的企业5家。平均每年争创“长安杯”2个,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100个。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80%。
  二、政策措施
  (二)支持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改制。省、市政府对其他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的有关政策可全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时,应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和企业增资减债。
  (三)鼓励支持已改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专业化、股份化、集团化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发展冶金、电力、公路、市政、水利水电、机电安装、矿山等施工总承包企业,支持发展防腐、防水、古建筑、金属结构、消防、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节能、环保等专业承包企业。
  (四)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并为其技能鉴定提供方便和支持。五年内,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经费,力争用三年时间建成3—4个建筑劳务输出大县,形成一支约8万人的建筑劳务大军。要切实提高建筑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尽快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在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允许建筑业企业进行民间融资。建筑企业以企业内部、民间融资方式解决企业生产流动资金和发展资金需求的,融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四倍的,其利息允许列入成本。各商业银行要为企业提供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信贷规模和授信额度,积极开办银行保函业务,对建筑企业承揽较大工程任务提供信用担保。组织建筑企业入股,建立“建筑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挥众多企业资金聚集优势和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功能,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建筑企业资金困难。
  (六)规范税收征管方式,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逐步扩大查帐征收企业比例。符合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应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账证不全,暂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账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账建制,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对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规范工资列支标准,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工日数应按陕西省计价定额规定计取,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可按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依据计取。建筑业企业应完善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真实的企业财务帐簿。税务部门对符合新办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专业工程、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建筑劳务企业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建筑企业内部实行经营承包制的,应由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在向承包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如承包人获得全部或部分经营成果的,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如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所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建筑企业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对该建造师(项目经理)查实后的个人实际所得,向其按年结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那些不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的个别建造师(项目经理)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七)积极鼓励科技创新。对纳入国家、省、市计划的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的150%摊销。企业通过开发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奖励。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贯穿到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建筑企业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三年内参加工程投标时,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适用于投标项目的,实行综合评标法时,可给予加分的鼓励措施。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建筑业企业因技术进步,确需加速折旧的,若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八)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计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应与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挂钩;并逐步实行信用档案与工商、金融、税务、保险等部门共享,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九)理顺管理职能。各县区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类经济开发区、工矿区、以及工业园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监管。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建设、人事部门委托授权,建筑行业协会可承担起民营建筑企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审、申报工作。
  (十)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负担。除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费用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将市政府确定向建筑业企业征收千分之五的副食品调节基金计入工程造价。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也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筑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需缴纳保证金、抵押金时,应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不得任意扩大限额。
  (十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鼓励我市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总包企业与重点输出建筑劳务企业打捆输出,依托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市外大中城市和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长期定向建筑劳务输出计划,扩大建筑劳务输出。到2013年,力争市外市场份额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25%以上,出市建筑劳务人员达到3万人。市、县区政府应发挥省、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市外的汉中籍知名人士的作用,为我市建筑业开拓市外市场搭建信息平台,帮助指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较多的区域可设立专门办事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建筑业企业,积极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承接工程、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发展对外分包,走出国门,实现我市对外工程承包零的突破。
  (十二)积极扶持本地企业发展。凡政府投资工程,本地建筑企业凡资质符合承包该工程的,招标资格预审后本地企业数量至少应占全部预审合格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其它投资工程招标时,招标资格预审后本地企业数量至少应占全部预审合格企业总数的二分之一,更不得拒绝本地企业参与投标。
  (十三)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立形成建筑成本的人工、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调节机制。要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对不按国家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暂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十四)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依法查处阴阳合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恶意拖欠、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严肃查处恶意压价或抬高最高限价、低于成本价中标、在招标中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和阻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十五)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功能、环境的综合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和省、市级文明工地。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和“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建筑企业,三年内在参加相近类型工程的投标并采取综合评标法时,应给予加分的激励政策。
  (十六)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激励机制和管理使用机制,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各建筑业企业要注重选聘、招聘人才,使企业技术人才的专业和年龄结构不断趋于合理。要围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两个重点,培养建筑、勘察设计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工程技术人才、一线操作人员4支队伍,实现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各建筑业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足额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人事、建设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搞好人才管理工作,对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管理的一线人员,只要具备一定工作年限和实践经验,并取得必要的工作业绩,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中应给予优先解决。
  (十七)不断加强和完善建筑业劳保统筹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业劳保统筹的征管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应征收的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同所有制形式建筑业企业之间劳保统筹费用的公平返还。
  (十八)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取费标准。凡国家和省规定单列的税费不得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进入工程总造价。加强最高限价的备案管理,保证最高限价的编制质量。
  (十九)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大力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强强联合,组建设计—施工—项目管理总承包企业,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改革,逐步推行建管分离、用建分离、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
  (二十)强化建筑业发展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对在开拓市外市场成绩突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市县区政府应开展“建筑之乡”评选活动。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命名表彰一些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经营管理水平高、在省内或国内市场具有一定优势的“建筑业示范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具体的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统计局、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一)建立市、县区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考核制度,明确任务目标,强化考核责任。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建筑业发展问题,对发展快、效益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统计局要研究制订建筑业强县区指标体系,发布全市建筑业发展报告,动态指导建筑业发展。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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