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工业企业新增用电价格实行临时下浮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新化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对工业企业新增用电价格实行临时下浮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湘价电(2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化地方电网内供电的工业企业新增用电价格临时下浮办法,按照市经委2月12日召开的协调会议精神。新增电量的确定、执行范围和降价时间均按省局文件执行。电价下浮标准在未争取省政府支持前,暂按市物价局核定的目录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05元执行。待争取省对地方电网趸售电价新增电量实行下浮政策后,按每千瓦时下浮0.10元执行。
二、转供用电的企业,由于电力部门不能对转供企业单独考核,对转供用电的企业新增用电暂不执行临时下浮政策。
三、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新增用电价格临时下浮措施落实到位。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