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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内四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价格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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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09]33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内四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价格事宜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公布的土地级别,我们对2009年在市内四区一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进行了测算,现将有关价格事宜通知如下:

  一、确定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分别为:

  1、一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533元;

  2、二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333元;

  3、三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133元;

  4、四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933元;

  5、五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793元;

  6、六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667元;

  7、七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557元。

  二、确定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作为项目“招拍挂”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

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经审核同意后在售楼处予以公示;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  五、本通知自2009年2 月16日起施行。

 

2009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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