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关于检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检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实施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09]89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抓紧落实。为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环保部文件精神,全面掌握这次检查的重点和环节,充分认识做好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务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和省环保局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建设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环办函[2009]89号)文件要求,立即开展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自纠自查,认真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建设整体完成。项目建设自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全省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全省市级环境监控中心硬件设备一览表》、《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和《全省环境监察车辆配备情况明细表》(见附件,电子版在省环保局网站环境监察专栏下载),务必于2009年2月25日前速报省环境监察局(包括电子版本)。各项目单位执法车辆、仪器设备实际采购数与采购合同、设备发票和实物要相吻合,未能完成的要说明原因。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发生挤占挪用、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财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管,务必做到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全过程参与项目监管,杜绝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项目结余资金不得自行使用,经省环保局请示环保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后统一安排。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局下发的《甘肃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方案(市级)》要求,完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确保环境监控中心与在线自动监控仪器和“12369环保热线”受理设备正常联网运行,并做好迎接省局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执法装备明细表〉的通知》(环办函[2007]551号)要求,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完成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不得擅自降低设备采购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采购设备的种类,确保项目建设全部按期完成。其中,全省20个重点县区安装“12369环保热线”受理设备(监控端CTI语音交换等设备)是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必须全部同步完成建设。
六、各地要按照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整理项目建设的有关档案资料,加强环境监控中心、执法车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安排专人负责,分类登记造册,确保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充分发挥作用。
3月份,省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地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各地上报的自查报告将作为主要依据,凡是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和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影响中央财政资金对我省给予支持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联系单位:省环境监察局 联系人:曹 兴 刘 智
电话:0931-8413116 传真:0931-8418401
邮件地址:gsepi@12369.gov.cn gsepi@vip.163.com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检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实施情况的通知》
附件2: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3:全省2007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清单.xls
附件4:全省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硬件设备一览表.xls
附件5: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6:全省环境监察车辆配备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