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梅州城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较快发展和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化,我市城市居民的住房水平和居住质量总体上有较大改善。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机制不够完善,梅州城区部分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还相当困难。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解决民生重点问题为立足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让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住有所居”的要求,把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环境。为此,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梅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梅州城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现状分析
(一)梅州城区基本情况。
据市统计局2006年统计,梅州市城区街道(镇)居民总户数67704户,总人口203752人,其中:非农人口190075人,户均3.01人;城区人均GDP2212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59元,人均住房面积29.29平方米。
(二)梅州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
1.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情况。
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家庭人均月收入23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有210户、530人。其中有55户为孤、寡老人,现已住进福利院和养老院。故实际需统筹解决住房的低保家庭有155户、475人。
2.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情况。
(1)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20%标准测算,即家庭人均月收入235元至282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有130户、460人。
(2)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30%标准测算,即家庭人均月收入235元至30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有193户、684人。
3.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情况。
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剔除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即家庭人均月收入306元至587.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有400户、1200人。
(三)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
梅州城区由政府统筹考虑,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城镇廉租保障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想方设法筹集解困资金和廉租房源,采取新建、购买或危旧公房改造和整修、腾空直管公房等形式,着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梅州城区现有存量廉租住房10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社会房屋租赁市场中可用于租赁的住宅(按空置房的30%计)约201套,面积约2.21万平方米。
(四)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
鉴于规划期内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且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有逐年增多的可能。故据测算,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规划期末,廉租住房需求量120套,需投入资金83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需求量300套,需投入资金2850万元;租赁住房补贴的资金需求总额114.83万元(按低保线的120%标准计算)或139.79万元(按低保线的130%标准计算)。
二、规划总体目标
(一)保障目标。
2007年底前,梅州城区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至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至按梅州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30%标准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申请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占30%。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确定为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廉租住房建设。
2007年至2010年梅州城区兴建廉租住房120套,房屋建筑总面积6000平方米。分四年完成,2007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30套、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解决梅州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007年至2010年梅州城区兴建经济适用住房300套,房屋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分三年建设,2008年至2010年每年建设100套、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主要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三)租赁住房补贴。
“十一五”规划期内的2007年12月起至2010年,对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租赁补贴的总户数1307户,每户按月补贴标准100元,补贴资金总额139.79万元。
(四)土地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国土部门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十一五”规划期内的2007年至2010年,兴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420套,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土地供应19600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年度分解:2007年至2010年每年在梅州城区兴建廉租住房30套,土地供应共4600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每年土地供应1150平方米。2008年至2010年每年在梅州城区兴建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土地供应共15000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每年土地供应5000平方米。
(五)资金保障。
1.资金需求预算。
(1)总预算。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资金预算共3819.79万元。其中:
①廉租住房用地230万元(按每平方米均价500元计),廉租住房建设600万元(按每平方米建筑造价1000元计),小计830万元;
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750万元(按每平方米均价500元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100万元(按每平方米建筑造价1000元计),小计2850万元;
③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总额139.79万元。
(2)资金总量年度分解。
2007年:廉租住房用地57.5万元,廉租住房建设150万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5万元,合计209.05万元;
2008年:①廉租住房用地57.5万元,廉租住房建设150万元;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25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700万元;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76万元。合计1199.26万元。
2009年:①廉租住房用地57.5万元,廉租住房建设150万元;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25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约700万元;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5.96万元。合计1203.46万元。
2010年:①廉租住房用地约57.5万元,廉租住房建设150万元;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250万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700万元;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52万元,合计1208.02万元。
2.资金筹措。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纳入租赁住房补贴等的资金预算共3819.79万元。
采取如下措施予以保障:
(1)按10%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2742.06万元;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00万元;
(3)本级财政预算800万元;
(4)其他渠道筹集177.73万元。
(六)措施与要求。
1.政府重视。把解决梅州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由政府负总责。
2.建立和健全领导机构。成立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建设、发改、财政、法制、国土、规划、统计、民政、十项民心工程办公室、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各项政策制度的制订和发布,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3.加强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责任制管理和政绩考核,每年将解决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三、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目标。
1.2007年: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凡户口在梅州城区,人均月收入低于23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2.2008年:
(1)梅州城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凡户口在梅州城区,人均月收入低于306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梅州城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凡户口在梅州城区,人均月收入低于587.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家庭,采取申报轮候逐步解决。2008年度解决100户。
3.2009年:
(1)梅州城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标准与2008年度相同;
(2)梅州城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和标准及解决方法与2008年度相同。2009年度解决100户。
4.2010年:
(1)梅州城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标准与2009年度相同;
(2)梅州城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和标准及解决方法与2009年度相同。2010年度解决100户。
(二)年度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1.廉租住房年度分解。
2007年至2010年,每年在梅州城区兴建30套、150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主要解决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2.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分解。
2008年至2010年,每年在梅州城区兴建100套,共300套,210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3.租赁住房补贴年度分解。
2007年租赁住房补贴155户,只补贴2007年12月,补贴资金1.55万元;
2008年租赁住房补贴348户,补贴资金41.76万元;
2009年租赁住房补贴383户,补贴资金45.96万元;
2010年租赁住房补贴421户,补贴资金50.52万元。
(三)年度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
1.年度土地供应分解。
2007年:在梅州城区兴建廉租住房30套,土地供应1150平方米。
2008年:在梅州城区兴建廉租住房30套,土地供应1150平方米;在梅州城区兴建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土地供应5000平方米。
2009年:在梅州城区兴建廉租住房30套,土地供应1150平方米;在梅州城区兴建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土地供应5000平方米。
2010年:在梅州城区兴建廉租住房30套,土地供应1150平方米;在梅州城区兴建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土地供应5000平方米。
2.年度资金安排分解。
(1)2007年度:投入资金总量209.05万元。
资金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9.05万元;本级财政预算200万元。
(2)2008年度:投入资金总量1199.26万元。
资金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878.31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20.95万元;本级财政预算300万元。
(3)2009年度:投入资金总量1203.46万元。
资金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973.46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30万元;本级财政预算200万元。
(4)2010年度:投入资金总量1208.02万元。
资金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890.29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40万元;本级财政预算100万元,其他渠道筹集177.73万元。
(四)措施与要求。
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必须确保“六个到位”。
一是认识到位。充分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城市住房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要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二是政府职能到位。把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由政府负总责,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好决策、规划、保障、实施等工作的落实,确保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资金保障到位。规划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定依据,而资金保障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规划一经批准确定,必须依据发展规划的资金总量和年度计划的年度资金分解,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好年度资金,确保资金保障到位,保证年度计划的实施和落实。
四是土地供应到位。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予以明确,单独列出,并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保证到位。
五是部门协调到位。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健全规划实施责任考核,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由政府负总责,牵头组织,建设部门为主管职能部门,发改、财政、法制、国土、规划、统计、民政、十项民心工程办公室、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确保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落到实处。
六是政策到位。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因此,凡立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建设、规划、国土、人防、环保、消防、税务等一律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相关税收按国家优惠政策执行,并加快办理,确保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尽快制定确认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有关标准,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有关说明
(一)规划期:指至“十一五”期末。本规划期限:2007年至2010年。
(二)有关调查数字:
1.2007年度城区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调查统计数;
2.2008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为按低保标准的130%的调查统计数;
3.2009年、2010年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为按低保标准的130%计算的基础上,再依据上一年的调查统计数增加10%的机动数;
4.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均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