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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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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卫医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在长各医疗机构: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程序,做好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填写。
  二、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三、各医疗卫生部门在经医疗卫生部门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人员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标明非正常死亡字样。
  四、按《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凡不属于卫生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范畴的,卫生部门必须告知当事家属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发生纠纷。
  五、在长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六、在长各医疗机构对于每个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七、《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在我市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我市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作为统计对象。
  八、《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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