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考核办法
为考核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根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和《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及电费补贴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情况考核工作。 二、巡查和取证。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每晚按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亮灯要求进行巡查,并携带相机取证。 三、填表。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根据巡查情况填写《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亮灯情况检查表》。 四、等级评定。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以下评分标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 (一)优秀: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5%,半年不亮灯次数(包括重要接待和非重要接待)0次。 (二)良好: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2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三)合格: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四)不合格:不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亮灯率<80%,半年不亮灯次数(非重要接待)>4次,重要接待不按规定的时间亮灯。 五、有关说明。 (一)亮灯率为每次检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不亮灯天数为累计数;计算周期为半年。 (二)亮灯时间。 1. 非重要接待:每周五、六晚上;元旦、春节、元宵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前一天晚上。 2. 重要接待:市政府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及重要贵宾来访期间的晚上。 六、本考核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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