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弱势人群生活保障水平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下,我市弱势人群生活保障工作扎实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运作的保障机制。为使全社会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改善民生状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提高弱势人群生活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
(一)认真落实新低保标准及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08)76号)要求,实行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要认真落实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对象全额享受低保或残疾人补助金、住房救助对象由低保标准的200%扩大到300%等政策。
(二)扩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面。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范围由低保标准120%以内扩大到150%以内的家庭。
(三)切实做到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以“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市对县、县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居)的低保工作评议。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低保对象电子档案。实行低保对象“年度公示制”,每年年底向社会公示在册低保对象,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开设或利用市民生活服务热线平台,拓展服务功能,增加低保求助和低保工作举报职能,强化民生服务和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
(一)适当提高“新农合”参保对象的医保待遇。其中绍兴市区的参保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补偿比列由2008年的15%提高到25%;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合并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额由2008年的30000元提高到40000元;增加高危孕妇住院分娩补偿,扩大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并将肺结核病列入特殊病种范围。
(二)完善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适时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城镇居民在基层医院门诊治疗的报销比例,使之与“新农合”制度相平衡。
(三)深化医疗惠民工作。进一步完善绍兴市惠民医院惠民措施,把惠民对象扩大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血糖、肝功能、肾功能、胸片四个全免费体检项目;在优惠药类品种中增加中药饮片,优惠比例为30%;门诊药费优惠比例从10%提高到20%,住院药费优惠比例从15%提高到25%,除全免项目以外的检查费、放射费、化验费、治疗费及自制制剂费用优惠比例从10%提高到20%。各县(市)均应设立惠民医院,实行惠民医疗措施。
三、进一步加大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双困”(经济、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绍兴市区把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快建设位于袍江新区的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其中配建130套廉租房),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面竣工交付。到2010年,市区廉租住房总保障家庭达到540户,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达35.4万平方米。积极推进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的危旧房改造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帮扶
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指导、跟踪服务“四位一体”的创业扶持机制。对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的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上限为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提供担保和贴息。将长期失业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相对困难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适当提高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财政补贴标准。
五、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均应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普遍建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实行“以奖代补”。
(一)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区符合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行业标准、50张(含)以上床位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由市财政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用房自建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补助,用房租用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元补助。
(二)发放居家养老困难对象补助。对市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视情补贴服务券100—200元,其中低保孤寡老人入住敬老院或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按现行城镇“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对市区90岁以上的普通老人,每人每月补贴服务券100元(两类对象不重复享受)。
六、继续开展好“送温暖”活动
各地要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弘扬“安老扶幼,济危助困”的良好风尚,以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其他特困群众为重点,坚持不懈地组织好“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要深入开展助困、助学、助就业、助医、助居等救助活动,倾听弱势人群的呼声,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绍兴市区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