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市政府办公室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08)43号)、《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勤辅助岗位和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的通知》(澄政办发(2008)94号),对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勤辅助岗位进行了清理。为切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编外用工。市财政拨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学校除外),确因工作需要编外用工的,按以下原则,由市编办审核: 1.在市政大厦、市事业中心办公或在外单独办公已有物业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核定后勤服务类编外用工;在外单独办公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除外),原则上核定1-3名编外用工。编外用工限定在门卫、炊事员、保洁、保绿、水工、电工等工勤辅助岗位。 2.受编制等限制,确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外的专业性技术人员或辅助性管理人员的,需经市编办审核后报请市编委批准。 二、市财政拨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学校除外),经市政府批准配备的公车,其驾驶员原则上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汽车驾驶员中调剂使用,不再新增。 三、经批准编外用工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08)43号)精神,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标准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四、编外用工本着必需、合理、精简、节约的原则,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市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核准,牵头负责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编外用工经费的核拨和监督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服务及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审核、汇总,对签订用工合同、规范用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本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包括招用、考核、清退,以及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办理社会保障等。 五、对于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市财政在安排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事业经费中已作考虑,不再单独核定。 六、门卫、保安、保洁、食堂等岗位,尽量采取“养事不养人”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七、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经费由所聘单位自理。教育系统各类学校,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负责审核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