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审批程序,现将《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两个集中”审批事项及审批程序
一、审批事项 (一)简易审批事项: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复杂审批事项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3、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4、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6、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7、工伤等级鉴定 8、工伤(亡)认定 9、因工、因病致残退休 (三)跨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10、《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审批程序 (一)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国务院412号令第94项以及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第26号令) 2、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昌就业,应当向南昌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时需要提供下列资料和有效文件: a.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书面申请; b.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c.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d.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e.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及复印件; f.技能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g.《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2)香港、澳门人员在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下列资料和有效文件到南昌市劳动保障局申办就业证: a.个体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b.本人健康证明及复印件; c .本人有效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就业与劳动工资岗初审; (2)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签发。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 1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说明书; (4)征求职工意见会议记录。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就业与劳动工资岗初审; (2)局劳动工资处组织实地考察(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就业与劳动工资岗参加)并由局劳动工资处处长签署意见;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意见;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签发。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其中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内)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三)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第28号令)。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理由、开办项目、业务范围、经营设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办公设施基本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业资格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提供有30平方米以上固定服务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5万元以上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 (7)填写《南昌市中介机构审批表》; (8)从事涉外职业介绍活动的,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就业与劳动工资岗初审; (2)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组织实地考察(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就业与劳动工资岗参加)并由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核审意见;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呈局长办公会研究审签;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其中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内)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七)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申报理由、申报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场地、设备、仪器、师资、资金等,申报职业(工种)、层次、并注明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2)单位申报者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编委批文及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个人申报者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对个人的身份、户籍、信誉及学历、资历、职称等证明材料。 (3)租用场地或设备需提供租约(含学员宿舍租约)。 (4)联合办学单位需提供联合办学双方的协议书。 (5)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拟定培训机构名称备审。名称为:南昌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应独立设置。 (6)办培训机构的资产以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7)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 (8)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列表)并提供学历文凭、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培训岗初审; (2)局培训处组织实地考察(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培训岗参加)并由局培训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核审意见;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呈局长办公会研究审签;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其中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内)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就业准入控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2、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 (2)南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经南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认定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表。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培训岗初审; (2)局培训处处长签署核发意见;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签发。 4、办理时限: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的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2、申报材料 (1)所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规范(考核大纲)以及有关职业培训(学习)的教材、资料及管理制度。 (2)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技能操作设备、工、量、仪器(具)清单和场所证明。 (3)所鉴定企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应职业的考评员资质证书。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培训岗初审; (2)局培训处组织实地考察(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培训岗参加)并由局培训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意见;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其中实地考察6个工作日内)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 工伤等级鉴定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证》 (2)《劳动鉴定申请报告书》一份 (3)《职工因工残废证》一个、《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四份 (4)有关病历、诊断检查结果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医保岗初审; (2)局医保处组织鉴定委员会专家技术组鉴定(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医保岗参加),并由市劳鉴办负责人给出鉴定结论;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意见;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5、收费依据及标准 赣劳险(1993)5号、赣价费字(1993)089号、赣财综字(1993)85号,130元/人。 (八)工伤(亡)认定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 2、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证》;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本人(或家属)提供的《工伤(亡)事故详细记过》材料; (4)正式的工伤(亡)报告; (5)目击证人的旁证材料;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书)、医院小结、抢救记录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3 、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医保岗初审; (2)局医保处组织联合调查小组取证、集体讨论(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医保岗参加),并由局医保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意见;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没有争议的30个工作日内; 有争议的44个工作日内。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因工、因病致残退休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国务院(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GB/T16180 1990 2、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一份; (2)《职工因工、因病致残退休鉴定表》四份(工伤退休需提交《工伤认定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工退休审批表》三份; (4)相关病历、诊断、检查结果资料。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医保岗初审; (2)局医保处组织鉴定委员会专家技术组鉴定(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医保岗参加),并由局医保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核审意见(因工致残退休);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呈局长办公会研究审签(因工致残退休);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鉴定后5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1)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申报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所需材料 a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b、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c、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d、各类诊所、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附执业医师证书及职称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f、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g、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a、《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b、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c、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d、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e、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f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G、药店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医保岗初审; (2)局医保处组织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物价、财政等部门联合进行评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医保岗参加),并由局医保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核审意见;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呈局长办公会研究审签;;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 评审后5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