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采供血机构一体化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心血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苏政发(2007)25号)的规定和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苏州市中心血站分站的批复(苏卫医(2007)50号)的精神,为确保苏州市无偿献血的顺利推进,保障临床用血的安全、及时,现将我局制定的《苏州市采供血机构一体化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卫生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苏州市采供血机构一体化管理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辖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确保临床用血的安全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建立既方便无偿献血及血液采集工作的开展,又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的采供血体系。规范采供血管理体系,提高采供血机构管理水平,保证血液质量,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及时、合理、有效。 二、管理体制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血液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属地分站的血液工作。 2.市中心血站为独立法人机构,负责保障和指导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统一协调全市血源调配和管理,各分站的血液质量控制。 3.各分站为市中心血站分支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行二级法人负责制管理,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人员性质、人员编制由属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工作经费由属地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三、运行机制 1.各级采供血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和供应工作,以保障临床用血。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全市血液集中检测,实现全市资源共享。 2.市中心血站定期对各分站进行血液质量控制和评价,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辖区临床用血安全。 3.市中心血站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管理。 4.市中心血站和各分站应制定血液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血液供应紧张、偏型、涨库等情况时,市中心血站负责统一调配。 四、管理措施 1.加强血液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成立由市中心血站站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市血液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建立并持续改进覆盖全市采供血机构各项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和严格监控质量管理的运行。定期召开站长和分站站长会议,专题商讨血液质量控制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 2.认真贯彻血液管理规范。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各分站和采血点的业务用房、卫生学流程和环境卫生应符合有关标准,采供血业务全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执行血站的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使用血站统一的记录表单。严格执行血站有关血源和血液产品编码标准和技术,使用统一的血液采集、检测、加工和血液成品的条形码,保证血源及血液产品编码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采供血工作的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各分站按照《血站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集中收集、整理和保管。 3.严格血液质量控制。实验室应积极参加市、省、卫生部的室间质评,完善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市血液质量控制组每月随机抽检中心血站和分站的血液检测标本各20份,进行集中检测,对检测结果,作出分析评价报告,每季度汇总后报市卫生局。中心血站质量管理科按照《全血及成份血质量标准》的要求,每月对各分站成品血进行抽检,环境与卫生检测由各分站负责实施。 4.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全面落实继续教育和全员培训工作,提高职工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实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准入制。新进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各分站负责,业务骨干可由分站选派到中心血站短期进修学习,市中心血站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集中培训。从事采供血业务人员的资质,要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从事血液检测的人员必须符合《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5.建立相互交流制度。建立血站和各分站业务骨干交流的互动机制,每年定期安排市中心血站业务科室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到分站相关科室指导工作,分站的业务骨干到市中心血站相关科室进修学习,以提高血站整体工作水平。 6.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全市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保证血液的采集、加工、检测和出入库管理均在各业务信息系统内进行。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异(本)地短间隔献血、信息系统屏蔽的献血者献血等现象发生。 7.统一检测设备、试剂及方法。中心血站和各分站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关键物料、试剂均由中心血站统一采购供应或统一批号、型号、厂家后各站分别采购。市中心血站对购入设备、试剂、物料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评价,并统一对所使用的设备、计量器具和温控设施等进行校验、校准、贴签。 8.建立血液统一调度制度。各站要确保本区域内采、供血量平衡,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临床用血要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者,当发生血源紧张或过剩情况时,应向市中心血站报告,由市中心血站统一调度。 9.保留原有用血互助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血费模式。各分站仍负责承担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偿还费用和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交和退费工作。 10.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各分站应及时向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中心血站报告重大的血液事件,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