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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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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重大决策,发挥房地产在我省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提高商品房销售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88号令)精神,决定在我省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并在陕西建设网公示,作为销售人员持证上岗的依据。
  二、商品房销售人员岗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商品房销售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商品房销售的业务流程、商品房销售管理与商品房销售策略。通过培训使之达到上岗要求,规范销售行为。
  三、今后商品房销售人员没有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并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备案制度,由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五、岗位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复检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
  六、商品房销售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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