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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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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38号
【发布日期】 2009-02-15
【实施日期】 2009-0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派人员,负责一个或多个重点建设项目的联络工作,同时,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专人协助督促重点工程项目相关工作落实,直至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在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的配合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条 重点跟踪工作内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保障情况。
  第六条 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提出督查意见和奖惩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联络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会同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向市政府作出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九条 指挥部对联络员及相关人员实行月考核;对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批评并视情况由市有关部门扣发年终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2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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