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的贯彻执行力度,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明确工作机制、职责和任务,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证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强化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完善信用档案管理和诚信公示制度,加强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管理和造价纠纷调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积极争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做好“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收费后造价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标[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和相关投资的到位,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定额)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定额)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定额)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