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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苗族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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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文山苗族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65号)文件精神,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州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测“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程度,不断推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当前我州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提高全州能源统计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尽快完善能源统计组织体系建设
  能源统计是全面客观反映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重要手段,是直接服务于节能降耗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全州能源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节能意识的提高,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提出,能源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能源统计现状难以满足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因此,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对于我们这个工业以重化工为主的地区来讲,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各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健全各级能源统计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完善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水平,使能源统计工作尽快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不断提升其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二、健全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多领域、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建立全面、科学、系统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合理规范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是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州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州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的特点和结构,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便于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和核算要求,分别设计适用于统计系统、行业部门、调查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形成综合性的能源统计制度,并按不同的频率进行统计调查,逐步建立起全面、科学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能源统计调查结果由州统计局、州经委、州发展改革委按照我州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能耗数据。
  三、深入研究,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结合能源统计及监测资料,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利用能源统计及相关数据,加大对全州能源生产、消费变动情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发展趋势的跟踪、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对全州节能重点工程的进展及节能成效的监测和分析研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州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联分析,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能源信息咨询服务,为全州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四、密切合作,大力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要努力做好节能降耗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8)165号文件要求在统计局内尽快设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 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同时将能源统计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条件,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能源统计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各级经委、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督促工业和其他行业做好能源统计管理工作,在机构的设立、人员及工作设备的配备和业务经费的落实上提出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提升能源统计的执行力。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能源统计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部门、行业、企业的统计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不断提高各部门、行业、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管理部门,特别是煤炭、电力、交通运管、石油等能源重点部门要充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能源统计力量,在统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和业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台账,以保证部门能源统计渠道的畅通和资料的翔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州能耗重点监测的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州能耗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严格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作为能源统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的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调查方法、报告期限进行统计,并及时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出基本的能源统计数据。要按照《云南省能源报表数据质量评定办法》等八个方法制度的规定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并对主要能源统计指标利进行评估,从而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做出基本判断,对能源发展趋势做出总体把握。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耗能单位尤其是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对县和部门能源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巡查,依法严肃查处在能源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各耗能企业应增强统计法制观念,积极配合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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