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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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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33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市供销社,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的精神,为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化肥供应,保护农民利益,现就我市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一是将我市管理的尿素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格改为市场调节价。二是将我市核定的除钾肥外的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或口岸至本市第一到站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格改为市场调节价。三是取消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化肥流通环节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对进口钾肥价格实行适度监管。对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由国家制定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具体规定由国家发改委另行下达。
  三、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暂时保留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的价格优惠政策。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
  四、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研究提出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政策措施。继续做好化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五、采取综合措施保护农民利益。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后,国家及我市将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政策惠农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一是充分运用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协调调运、市场监管等综合措施,保障化肥供应,保持市场稳定。二是完善农资综合补贴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实行农资价格上涨与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和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等挂钩机制,农资综合补贴只增不减,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下降。三是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引导市场粮价合理上升,增加农民收入。
  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25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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