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金融工作加快建设金融强市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16号)和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设立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无锡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政府一次性安排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和各创业投资企业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两部分组成。该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 经告知性备案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每年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可在下一财务年度申请风险补偿。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已通过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已按规定认缴风险准备金;
(三)投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四)单个投资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20%;
(五)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
(六)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期已满1年;
第六条 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负责对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申请,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风险补偿的各创业投资企业,须于每年的4月底前向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投资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办公室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风险补偿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申请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可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后,市财政局应对获得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按实际拨付的金额进行相应减记。
第八条 风险补偿的资金管理
(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委托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创业投资业务,或不愿再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提取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经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办理拨款。风险准备金拨付完成后,该机构自动失去享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条 对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享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同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 因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无法继续运作而宣告终止时,办公室将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全额退回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