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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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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字〔2009〕5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域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金融机构,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引进或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减半补贴。
  第四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市政府、所在地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5年内(含开业当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补贴。
  第六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对自治区级政府及以上部门(含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高管人员,其所得奖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关于高管人员的界定由市金融办参照自治区金融办界定办法确定。)
  第七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第八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缓交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对新引进、新组建金融机构,教育部门要在高管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

200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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