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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全市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全市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节能监管的规定,提高工业锅炉效率,减少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相关规范标准及《大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大政发 [2007] 87号)要求,我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0年底,在全市开展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经济性检验工作,并对全市司炉人员进行节能减排专项培训。为确保工作有效推进,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完成全市5000台在用工业锅炉及新安装锅炉投运时的节能减排经济性检验工作,完成全市8000名司炉人员的节能减排专项培训工作,改变目前工业锅炉的能耗状况,力争使全市的工业锅炉平均热效率达到70%以上,年节约标准煤3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600吨、二氧化碳排放78万吨。
  二、工作任务
  1.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锅炉实施经济性检验,检验方法与手段应力求与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方法一致。通过经济性检验,找出锅炉使用单位设备本身、辅机及司炉人员在操作、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的影响能耗的问题。
  2.锅炉使用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工业锅炉耗能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经济性检验工作,及时整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锅炉日常运行热效率不低于《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954)的要求。
  3.锅炉使用单位要加强锅炉节能改造和设备维护保养,使其能够达到规定的经济运行标准。对使用时间超过15年的工业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热工测试。对于测试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无改造价值的,要予以淘汰更新。
  4.锅炉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锅炉水的质量对锅炉安全性能和能耗的重要影响,切实加强水质管理,使其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要求。对水质不达标的,要认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5.新安装的工业锅炉要满足《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094)的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规范配备自动监控装置,同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节能辅机。对原有工业锅炉配套辅机,如属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必须及时更换为节能产品。
  6.质量监督部门在培训司炉人员、锅炉水质化验员的同时,应进行节能减排专项培训。锅炉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业锅炉耗能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节能和水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司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能够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运行操作。
  三、保障措施
  1.由市质监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建专家组,及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并建立工业锅炉能效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监管。
  2.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建立工业锅炉能耗评价机制。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改造项目,可列为市示范工程。
  3.市质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在媒体(网站)上公布全市工业锅炉能耗监督评价情况,对节能效果显著的进行宣传,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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