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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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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9)46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稳定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局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鼓励企业及各类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努力保持接收数量与上年度持平。对吸纳人数超过上年度的,按每人2000—4000元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2、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科研专项可吸收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
  3、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募1000名社区工作者,公开招收1500名教育和卫生工作人员,公开招聘40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考录公务员400名,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选聘6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官”。
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鼓励大学生校内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创办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6、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并在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扶持,其中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每人2000—4000元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7、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场地费用补贴等支持。鼓励各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
  8、免费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论证、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并在其创业成功后给予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市统一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并经有关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资助和奖励。
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9、举办50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培训1万人次。
  10、扩大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规模,将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训单位增至1000个,见习实训人数增至6000名,见习期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
  11、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对取得相应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用50%的补贴。
  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服务和就业援助
  12、全年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80场以上,重点组织好校企见面会、网络招聘会、校园招聘会。依托网络功能,加强不同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沟通,定期发布就业信息和政策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渠道。
  13、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对南京籍高校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对南京籍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给予接收单位每人5000元一次性安置补贴,确保困难家庭毕业生当年100%就业。
  14、取消人事档案保管费用。免费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考录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财力支持
  15、各区县、各部门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形成各方重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6、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机制。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持力度。
  17、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一线就业、自主创业,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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