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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人民政府2008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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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09]18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人民政府2008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莆政办[2005]78号)精神,现将做好2008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区自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要求,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按规定处理自评结果,自评报告于4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1份。
  二、市级复查
  在各县(区、管委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政府将安排对仙游县、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岛、湄洲湾北岸开发区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复查。对秀屿区、湄洲湾北岸开发区将结合进行“双高普九”省级验收前的指导。市级复查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一)秀屿区:4月20日—24日(结合进行“双高普九”指导)
  (二)湄洲湾北岸开发区:5月4日—8日(结合进行“双高普九”指导)
  (三)涵江区:5月18日—22日
  (四)城厢区:5月25日—29日
  (五)湄洲岛:6月9日—12日
  (六)仙游县:暂定10月19日—23日
  以上时间如有变动,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在市级督导评估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相关组织安排工作,接待从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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