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给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妥善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人员生活待遇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发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对象:此次增发生活补贴的对象,是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二、增发范围:增发范围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三、增发标准: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400元。
四、所需经费和支付渠道。此次给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中列支,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五、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六、已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享受了津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此文规定。
此次对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审核,精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