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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病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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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卫医〔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病区管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近年来,各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完成了市级传染病医院和县医院传染病病区建设,提高了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病区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医疗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医务人员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消毒、隔离等传染病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规范医疗行为。
  二、各传染病医院和设有传染病病区的医院要切实做好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运、救治工作,完善医疗救治安全通道,防止就诊过程中的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单位消毒、隔离、探视、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严防医院感染的发生和传染病的蔓延。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传染病医院和设有传染病病区的医院监管,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疏于管理造成传染病蔓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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