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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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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国发(2007)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9号),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推动我市测绘工作发展,提高测绘对经济建设的保障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测绘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城市建设提供保障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加快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数字石家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按照《石家庄市市级基础测绘“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在“十五”期间已建立的158平方公里1∶5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采集完善的500平方公里1∶1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约660平方公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同时,将后续采集的600平方公里1∶1000比例尺地形数据并入石家庄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约1260平方公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平台,为实现“数字石家庄”提供坚实的基础。完成县(市)建成区1:500比例尺地形测绘,实行动态复测更新机制。到2010年底,完成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库的建库工作和石家庄市GPS卫星定位服务网建设。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统一的石家庄市坐标系统,加快市县两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统一整合主城区和四组团县市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一个统一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各部门及相关公共服务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对用于国家机关进行管理、服务、决策支持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和财政资金的浪费。
  (四)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辅助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加强测绘法制建设,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石家庄市测绘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测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各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市场及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把测绘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依法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审批、提供、使用行为,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强化涉密测绘成果保密、使用监管和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格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大型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加强地图市场管理。在落实地图市场日常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充实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测绘质量的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和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工程招投标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重大测绘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抓好监督落实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要求,保证相应经费投入,实现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航空摄影与遥感数据获取、重大测绘工程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切实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和服务队伍建设,形成一支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队伍。要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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