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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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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费(2009)00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9-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格,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价格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失效日期: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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