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2009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6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二)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三)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5分)。
(四)认真落实民生工程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民生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0分)。
(五)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要求的完成情况(15分)
(六)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被《督查督办通报》指出问题的整改报送情况(15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或1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不计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受到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办事处及工作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4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开展3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4分)。
(二)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发《督办通知》15期以上、《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20期以上、《督查督办通报》30期以上、《督办专报》15期以上。(18分)
(三)通过互联网建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并通过网上办理使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级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级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8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不断更新政务督办信息网(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网络不通每次扣0.5分,没有更新网页扣0.2分)。(5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2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不计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10年3月1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