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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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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商改〔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9-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2006年,商务部在包括我省成都市在内的全国26个城市,开展了第一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通过两年多来的试点,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商务部决定在继续抓好第一批试点工作的同时,扩大试点范围,在每省选择1-3个单位(地级城市、集散市场或加工中心)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单位,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工作。省商务厅也将在全省选择1-3个地级城市开展省级试点。现将试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商务部试点范围
  1.部分具有一定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地级城市;
  2.区域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显著的区域性集散市场;
  3.报废塑料、废金属、废纸等不同品种设立的、具有较强行业优势的专业性加工中心。
  (二)省级试点范围:
  部分地级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有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工作基础;
  2.有区域辐射能力较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3.具有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当地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或集散市场)基本情况,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包括近两年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和问题,2009年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目标、内容、重点、工作措施及当地配套政策。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相关申报工作。省厅将综合申报材料情况和近年来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确定向商务部推荐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的单位和省级试点单位。申报材料请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联系人:陈小刚
  电 话:028-83233520
  传 真:028-83221346
  邮 箱:sgc2004@163.com

二ОО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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