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坡头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8-1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沙坡头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沙坡头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租金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根据当前沙坡头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低标准、广覆盖、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人以下(含13平方米/人)。 二、租金补贴标准 2009年沙坡头区租金补贴标准为4.5元/人·月·平方米。沙坡头区范围内凡提出申请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均按此标准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一)对于拥有私有房产但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按人按月发放不足住房保障面积规定的下差部分。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人均保障面积—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口数×租金补贴标准。 (二)对于无私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口人家庭按3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135元。 2、二口人家庭按4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180元。 3、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家庭按50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225元。 (三)租金补贴对象由市建设局、民政局定期核实,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到市民政局低保救助专项帐户,以一卡通形式统一发放给补贴对象。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残、军烈属等无房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测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超过人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1.2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计收。 四、家庭收入标准 结合沙坡头区居民收入实际状况,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400元,即人均可支配收入400元(含400元)以下的家庭。 五、其它 调整后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租金补贴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每年及时调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