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的抗灾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各级、各部门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通过机械化煤矿的复产复工验收,进一步推动全市煤炭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促进煤矿兼并重组有序进行,加快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通过机械化煤矿严格复工复产验收,使全市地方煤矿真正实现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监察、公安、电力、劳动保障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市级验收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验收。
三、验收标准及条件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全市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1—5)。
验收条件:证照或手续齐全有效、符合煤矿安全基本条件、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或批准综合机械化建设。
四、验收程序
(一)煤矿复工或复产前,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县区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整顿。
(二)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的煤矿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或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逐级申请验收。
(三)全市所有煤矿实行县区初验,市级复验的程序。县区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上报,由市级组织复验。
(四)市级验收聘请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主要对煤矿井下各系统进行检查验收,经专家组全面会诊认定合格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复工复产。如验收存在隐患问题严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要由专家组提出意见和建议,验收组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重新进行整改,煤矿整改合格,报县区复产复工领导组检查验收后,将结果报市验收组,经专家组认定合格,方可按程序复工复产。
(五)煤矿验收合格,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批准后,由市煤矿安全专项整顿领导组下达复工或复产通知书。
五、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否决条件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
(一)建设矿井
1非批准的综采建设矿井;
2审批手续不全的;
3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没有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有关职业准入的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证上岗的;井下从业人员未由县煤炭局(劳动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的;
5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率未达100%的;
6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或存放爆破材料的;
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省、市、县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的;
8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
9省、市、县(区)三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10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传感器未及时校验的;
11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的,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12未签定救护协议的;
13未按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二)生产矿井
1没有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有关职业准入的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证上岗的;井下从业人员未由县煤炭局(劳动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的;
2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至少有一证过期的;
3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未实现综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5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6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7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传感器未及时效验的;
8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9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10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率未达100%的;
11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的,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12未签定救护协议的;
13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或井下存放爆破材料的;
1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未按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的;
15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
16省、市、县(区)三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17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煤矿企业的复工或复产整顿方案严格要求其整顿人员持证上岗,并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批复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间,防止无限期整改,甚至以复工、复产整顿为名擅自组织生产。对批复整顿时间到期仍然未申请验收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止整顿通知,查清原因后,酌情处理。
(二)在复工或复产验收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炭、煤监、国土、监察、公安、电力、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严格把关,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责令其限期组织整改,对连续两次复工复产验收均未能通过的矿井要列入关闭范围;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保证复工复产矿井验收质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其他相关部门也必须按照验收标准,配备专业精、业务熟、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保证其准确把握标准,严把验收关,确保验收质量。
(四)其它未能复工复产的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或机械化升级改道。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煤矿数量压减一半的原则,尽快做好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未批准整顿、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的监管,在发挥驻矿安全监督员作用的同时,还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等,防止其借整顿之名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同时,要将未复工复产的矿井名单及时通报电力和公安部门,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的供应。如发现煤矿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立即实施关闭,没收煤矿,矿主和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并追究县区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六)煤矿复工复产后,各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或建设,加强煤矿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绝不能因为煤矿已复工复产而掉以轻心、万事大吉。验收组和专家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复工复产的煤矿进行抽查,凡发现验收时问题没有整改或又出现新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复工或复产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本县区复工复产验收情况汇总上报市煤炭局,以便及时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17日
附件:1朔州市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2朔州市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3朔州市煤矿复工验收审核表
4朔州市煤矿复产验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