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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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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含信报群、信报间,下同)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信报箱是供用户接收邮件、报刊的法定载体,承载着居民接收邮件、党报党刊和其他报刊等投递的功能,是有效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传播精神文明的基础设施。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文明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日益增加,而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滞后于全市经济发展整体水平。据调查,截至2007年,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设置率达到96.03%,但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城镇区域旧楼区内,因年久失修、丢失、破损以及不合规格而无法使用,亟需维修改造的信报箱约占目前已设置信报箱的39.7%,已经影响到公民的通信权利和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为此,各级规划、建设、宣传、邮政等部门以及各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标准,完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系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方便、快捷用邮。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更新、维修工作
  (一)工作目标。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原则, 全面推进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的建设、更新、维修工作。对2009年1月1日前未设置信报箱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要加快补建;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旧楼区内未装信报箱以及信报箱丢失、损坏或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要进行有计划地补装、维修和更新,争取用5年时间将我市旧楼区的信报箱维修和更新完毕。
  (二)将信报箱列入居住区规划和楼房单体设计,严把设计审查关。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在建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各开发建设单位要把信报箱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工程总体预算,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2009年1月1日前已经通过审批但尚未竣工验收或未交付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凡没有信报箱建设内容的,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从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补充、增加信报箱建设内容,并将建设费用纳入总体预算。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必须选用经本市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生产监制证书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任何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设计、安装信报箱或安装使用未经监制的信报箱。
  各设计单位要将信报箱作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的必需配套设施列入设计,信报箱的建设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设计和不符合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将信报箱规划设计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没有信报箱规划设计或规划设计不符合规范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监管验收。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将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要将信报箱设施纳入施工监管范围,对未按要求施工的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参与信报箱的验收工作。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信报箱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并验收。
  (四)落实相关责任。
  1.补建更新。信报箱补建更新工作以依法建设、政府推动、产权人出资为原则。要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产权单位实施补建或更新信报箱工作。2009年1月1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没有信报箱设施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或更新,也可委托邮政企业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信报箱生产单位实施,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规范使用。为避免重复建箱造成的浪费,对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信报箱的城镇居民楼房和住宅区,各投递邮件、报刊的服务单位应实行插箱投递,不得在居民楼内或住宅区内再设置其他箱体。
  3.日常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建立信报箱管理和维护制度,负责信报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支付或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支付。信报箱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
  4.信报箱维修与更新应参照水、电、气、热、通讯等行业管理方式,由相关专业部门按照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方法进行管理。
  (五)资金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鉴于当前公有住房存在着产权变更或产权单位无力维修、更换信报箱等情况,同时由于商品住房的出现,私人产权成为住房产权的构成部分,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维修、更新、管理资金落实责任具体为:
  1.公有住房的信报箱。公有住房信报箱维修、更新及日常管理资金保障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后,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房管〔1996〕217号)相关规定执行,即信报箱作为共用设备设施,其维修、更新责任应由共同使用的相关业主承担,费用应由共同使用的相关业主按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支付,但在住房售出后一年内,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2.商品住房的信报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商品住房产权归业主所有,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新可由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   
  3.在旧楼区改造中,信报箱更换工作已被列入整修范围的,信报箱更换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4.积极探索新的信报箱日常管理资金筹措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探索由产权人出资、由政府财政经费予以补贴、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的模式。结合推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以滨海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为试点,率先建立健全信报箱建设、日常维修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在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方面取得突破,不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三、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全面推进和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全面推进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各级规划、建设、宣传、邮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信报箱建设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各级建设、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办公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信报箱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使信报箱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方便、快捷用邮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各邮政企业及相关投递服务单位要做好对已达标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的服务工作,保证及时通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通信权利。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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