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招商引资税收分配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招商引资税收分配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招商引资税收分配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市级和区(县、市)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各级政府之间引起的税源纷争,实现市、区(县、市)两级共同发展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税收分配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发展原则:为充分调动市与区(县、市)两级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开放和搞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在维持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招商引资新增企业坚持“共同受益、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原则。
稳定原则:按照“稳定存量、调整增量”的基本原则,除招商引资新增企业产生的税收实行市、区(县、市)按比例分享外,原有的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分享、税收征管范围、税收入库级次均不作调整,以保证各级财政的稳定运行。
公共原则:打破原有的所有制、地域和部门界限,在全市范围内凡是招商引资新增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均作为市与区(县、市)两级共享收入。
二、分配范围
从2009年起,打破原来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税收收入由市级征收的政策界限,对全市范围内招商引资引进的新增企业产生的税收,除上缴中央、省以外的均作为市、区(县、市)两级共享收入,由税务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税款依法征收入库。年终税务机关根据市招商引资局、工商局认定的新增招商引资企业名单,向财政部门提供当年新增招商引资企业产生的共享税收收入入库额,财政部门按本意见规定的分享比例进行分成。
三、分享比例
从2009年起,对全市范围内招商引资引进的新增企业,无论是在市级还是在区(县、市)级纳税的,除中央、省级以外的地方税收收入,市与区(县、市)均按4:6比例分成。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之后再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
本办法适用于非建制区高新区和金阳新区。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