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辽宁省民政厅批准颁发的《经营性公墓执业许可证》并私自对外销售墓穴的一律为非法墓地。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只准埋葬本村村民骨灰。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售(租)骨灰存放格位。
四、凡私自在非法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或寄存骨灰的不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后果自负。
五、千秋墓园、莲花公墓、长青公墓、双龙山旅游墓园是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合法公墓,市民可选择到上述公墓购买墓穴或到市殡仪管理服务中心骨灰堂寄存。
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所得非法收入。
鞍山市民政局
20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