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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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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吕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9-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

岚县、方山、临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建设顺利进行,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补偿工作,结合吕梁实际,特制定《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迂补偿补充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迅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

  为了确保太佳高速公路吕梁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在原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原标准奖励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二、根据三县实际情况,坟墓补偿标准较低,坟墓统一按600元/座的标准执行。按合同规定时间搬迁完成的,给予400元/座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厅晋交便字[2007]179号文和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精神,三县临时占地复垦费统一按2000元/亩标准执行。
  四、根据拆迁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实际情况,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按50元/m3。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根据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省公建地字[2O07]93号文件精神,征地拆迁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承包额的2%提取,作为市、县协调组征迁管理费用。原定工作经费不再支付。
  六、鉴于太佳高速公路林地评估工作还未完成。林地补偿标准先按离军高速公路林地补偿标准执行,待林地正式评估后,多退少补。
  七、安置拆迁户宅基地,统一由各县解决。
  八、禽畜类房舍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标准
  1、禽畜类房舍包括猪场、鸡场等大型禽畜养殖类建筑,补偿标准为150-260元/m3。猪舍有内圈按260元/m3。、无内圈按1 5 0元/m3。进行补偿。
  2、禽畜类房舍搬迁补助(一次性)
  建筑面积≤30 m3。按200—300元补助,建筑面积>30 m3。按4—7元/m3。进行补助。
  3、禽畜类房舍一次性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建筑面积≤30 m3。按200—300元补助,建筑面积>30 m3。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进行补助。
  九、苗圃补偿标准
  苗圃补偿标准为1800-450O元/亩。
  十、大门补偿标准
  封顶装修大门按1000元/个进行补偿,未装修大门按500元/个进行补偿,柱式大门按300元/个进行补偿。
  十一、砖(石)接口土窑补偿标准为300元/m。。
  十二、电力实施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按照2005年《吕梁市输电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1、铁塔占地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2000—3000元。
  (2)旱地:每基铁塔补偿800—1600元。
  2、电杆占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300元,双杆电杆补偿40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200元,双杆电杆补偿300元。
  3、拉线占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200元。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00元。
  十三、没有主便道的施工点的运输车辆,可通行所在地乡村道路。造成道路损坏时,施工结束后,由建管处给予修建补偿。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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