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服务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申报核准、招聘
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指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非盈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水平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安排计划,会同财政等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负责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部门发布。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实行申报制度。岗位使用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岗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数量、分布,工作内容,招聘条件,用人单位名称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岗位及数量。其中,由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在县(市、区)的,申报前应征得县(市、区)政府同意。
公益性岗位招聘由劳动保障部门制订招聘方案,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面向改制、破产企业或向社会招聘。
二、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
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中一方;
(五)现役军人配偶;
(六)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
(七)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八)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就业困难人员;
(九)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专项协议签订、变更和解除
(一)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公益性岗位专项协议书》,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岗位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励处罚等事项予以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1个月)。《公益性岗位专项协议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二)用人单位和上岗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就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
(三)用人单位和上岗人员经协商同意、上岗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
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
1.使用他人顶替上岗,经教育不纠正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解除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和岗位使用部门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协议期满后,非本人原因,根据岗位需要和政策许可,可续签协议;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协议可续签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四、相关政策
(一)政府给予上岗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据政府财力参照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太原市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以上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支付。其中,属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由市直单位管理的,市全额负担;工作岗位在县(市、区)属单位的,由市、县(市、区)按照7:3比例分担;县(市、区)开发的岗位,由县(市、区)全额负担。
(二)上岗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
(三)用人单位应为上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适当提高上岗人员待遇;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予以奖励。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
五、管理职责
(一)用人单位:负责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上岗安排、日常管理、用工协议签订、人员档案转移保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制定落实上岗人员劳动定额、岗位职责、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及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填写上报《太原市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减少花名册》。负责各项补贴经费的申报、发放及缴纳。
(二)岗位使用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申报、落实,制定本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
(三)财政部门: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公益性岗位开发政策,负责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增减变动情况。
(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益性岗位政策,指导各岗位使用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工作,统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补贴情况;制订上报公益性岗位招聘方案,审查报名人员资格,对相关补贴资金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参与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上岗人员用工管理,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坚决杜绝有岗无人、顶替上岗现象发生。
(二)岗位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督促检查,指导用人单位管好用好公益性岗位人员,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的作用。
(三)上岗人员和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解除协议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岗位使用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四)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上报岗位使用部门解决,岗位使用部门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五)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对市开发的岗位指标进行变更调剂或对已上岗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的,须征得原岗位使用部门、上岗人员同意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调剂使用。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