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建委、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畜牧局、供电公司9部门联合制定的《2009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2009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建委 市农业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畜牧局 市供电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全市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皮革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通过整治,使辖区内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对全市所有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皮革等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1.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皮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及其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对全市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皮革等企业进行排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对没有按期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底前对本辖区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等行业进行核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治理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区环保局商县发改委负责落实。
2009年3月15日前,市环保局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达不到国家和省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2009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
2009年6月底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
按照省环保局关于非电行业脱硫工作统一安排,市辖区域内所有年产合成氨5万吨以上(含)的化工企业,完成脱硫工程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 3月15日前,市环保局负责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制定脱硫工程技术方案。2009年10月底前完成省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到2009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环境自动监控平台、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平台、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和完善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确保正常运行。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建设。2009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环境自动传输系统、环境监控应用系统(软件部分)和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的建设;12月底前,完成各县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建设。
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饮用水源地板桥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
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5个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上蔡县、西平县、平舆县、遂平县、驿城区)。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原有2个(市一纸厂、市彩印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更新改造。11月底前,完成新建5个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新蔡县、确山县、泌阳县、正阳县、汝南县)。
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新建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点任务。
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不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2009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11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自动监控平台建设;11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以上工作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20个(上蔡县1个、西平县9个、遂平县1个、新蔡县1个、驿城区1个、正阳县1个、开发区1个、平舆县1个、汝南县2个、泌阳县1个、确山县1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4家(新蔡县1家、驿城区2家、西平县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3月15日前,各县、区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和养殖治理方案。10月底前,完成省环保局组织的考核验收。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3月20日前将本辖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废水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争取、审核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等工作,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及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9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区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3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1月底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