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二月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福建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服务于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发挥着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推动和保护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是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强有力的保障。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工作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同时,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工作。
二、切实提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一)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培育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协同普法、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知识产权知识教育与宣传,提高各级管理干部、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在技术创新中努力营造和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二)开展知识产权继续教育
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科技人员队伍中开展知识产权公共课教育,组织开展分类培训,促进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三、坚持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创新的全过程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各科技创新主体在技术创新工作中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工作运行机制。
(二)全面提高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从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度,提高对知识产权信息重要性的认识,把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机构发展、平台建设等方面切实予以加强。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针对不同对象,深入广泛地开展形式多样、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宣传和培训,全面提高科技管理人员、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和能力。
各地应建立、完善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在制定科技和产业发展战略、政策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应加强知识产权、科技部门与产业部门的紧密配合,对可能影响科技和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信息做出有效分析。
各创新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信息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队伍。要把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分析纳入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充分、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提高研发起点和层次,缩短研发进程,避免低水平研究、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加强创新载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工作
要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以及有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数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以及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条件和考量指标,进一步推动创新载体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四)加强科技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要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事务。
要进一步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时的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同时在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技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有涉及知识产权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论证意见,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明确提出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
在科技创新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机构应将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列入项目检查内容之一,对其实施督促、检查。
在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一并提交该项目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或授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检索、申请、注册、登记、维护及代理等有关合理费用列入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等规定可以减缓或获得资助的费用应按规定办理减缓或资助。
(五)积极申报知识产权
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项目执行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应当根据其技术水平、可能采取的运用方式和市场前景,合理选择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类型、国家或地区,及时申报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主体应当建立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产品展出等知识产权审查制度,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的流失或灭失。
四、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
(一)加强科技奖励评审中的知识产权导向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的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在省科学技术奖、省优秀新产品等奖项评审中,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拥有作为评奖标准中的重要指标。
设立福建省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并择优推荐参评中国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
凡奖项申报时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或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最终认定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或项目不得参评;已经参评的,奖励组织机构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加大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已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配套的专利发展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主体的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专利维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给予支持。资金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三)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继续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市场拓展等各个环节,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较强、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
(四)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引导、鼓励、规范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中介机构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质,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诚信经营和较高业务能力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坚决取缔利用欺骗、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非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五)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大力培育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专利技术(福建)展示交易中心等技术市场的作用,逐步在我省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海峡两岸专利技术交易,推动省际间专利技术市场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科技创新中的促进作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和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应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审贷流程,积极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实施和产业化。
(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指标,以及运用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效益指标,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之一。
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参加工程系列科技管理专业职称的评定,以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完善以业绩和能力为重点的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落实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相关政策,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科技创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应保障其署名权及依法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执行知识产权奖励、报酬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引导、协助创新主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针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趋势,以及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全面提升创新主体抵御风险、应对挑战的能力。
(九)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大力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申请授权、执法救济的咨询服务及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查询服务;为重点产业、行业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服务,提供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的指导,组织有关机构与专家就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措施进行研讨;在影响较大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国内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一定经济资助。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主体应当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切实提高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对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面的指导机制,并将科技创新主体列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重要对象给予支持。
五、拓展闽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充分认识闽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以及当前两岸良性互动的大好机遇,发挥福建对台区位优势,进一步拓展闽台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闽台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和预警应急机制,以及闽台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等。
六、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申请(登记)量、授权量,知识产权实施或转让数量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对其能否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依据。
对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应当申请知识产权而没有申请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丧失,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