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通知 法制办,开发区、燕山分局、各分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许可事项名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许可事项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市公安局:审批申请运输跨市界的第一类(十三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 各分(县)局:审批申请运输跨市界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五种)。 许可条件: 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附表中第一类、第二类的品种(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二、申请人是货物的物权所有人或代理人。 三、保证将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它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落实专人运输、如实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 一、 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申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1.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到市局禁毒处当面提出申请;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到各分(县)局公安禁毒部门当面提出申请。 2. 申请运输许可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的目录 1.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 2.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和复印件。 3. 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复印件;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 4. 经办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禁毒处、各分(县)局禁毒部门 (二)受理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市局禁毒处受理人员受理申请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各分(县)局公安禁毒部门受理人员受理申请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口头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机关的名称。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4.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5. 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 初步审查:市局禁毒处;各分(县)局公安禁毒部门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当及时认真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许可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2. 审核:市局禁毒处主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核的二级处副处长、分(县)局刑侦支大队缉毒队队长。 3. 审定:市局禁毒处主管处长审定后,签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分(县)局主管局长审定后,签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二)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实。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四、决定和领取 (一)经对许可运输证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应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颁发行政许可证的,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再向当事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第一类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北京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件、第二类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各分(县)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许可决定的领取和许可证件的发放应当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四)有关许可文书的领取,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或代理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使用时效 (一)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第一类的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不得延续。 (二)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有疑义,可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市局禁毒处应当加强对各分(县)局禁毒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 . 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人不得购买第一、二类中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二、保证将购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它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双人双锁和如实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单位到市局禁毒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目录 1. 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 2. 合法使用证明。 3. 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禁毒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口头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机关的名称。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4.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5. 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 初步审查:市局禁毒处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当及时认真审查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许可申请材料逐级报送二级处主管处长、禁毒处主管处长审核批准。 2. 审核:市局禁毒处主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批的二级处副处长。副处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禁毒处主管处长审定批准。 3. 审定:市局禁毒处主管处长审定后,签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二)审查程序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四、决定和领取 (一)经对许可购买证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应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颁发行政许可证的,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再向当事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北京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许可决定的领取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四)有关许可文书的领取,一律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使用时效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不得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有疑义,可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