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县域产业集群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的通知
阜蒙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县域产业集群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贷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专项贷款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贷主体和贷款使用方向
阜新民族工业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彰武板材家具加工制造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政府信用项目下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的指定承贷主体(以下简称承贷主体)。
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用于经批准的阜新民族工业产业基地和中国·彰武板材家具加工制造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成立组织机构,强化监督职责
市政府成立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阜蒙县政府、彰武县政府、市农业发展银行为成员单位。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负责对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的使用和偿还进行监督。
(一)市政府金融办、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对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全面审查等项工作。
(二)市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浪费致使偿债发生困难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每半年须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政府上报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三、严格贷款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
承贷主体要在同级财政设立专户,项目资本金及专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审核用款审批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拨付专项贷款资金。确保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县域产业集群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一)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到达承贷主体设立的专户后,由承贷主体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两县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政府将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贷款资金拨付到承贷主体。
四、制定保障措施,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
(一)还款来源
1.阜新民族工业产业基地、中国·彰武板材家具加工制造基地土地整理后的有偿出让收入。
2.阜新民族工业产业基地、中国·彰武板材家具加工制造基地入驻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3.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4.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二)保障措施
1.两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督促和协调承贷主体积极筹集还贷资金。
2.承贷主体按项目借款合同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偿还本息。
3.两县要将偿债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并将人大批复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4.如两县未能及时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市财政将根据两县的还款承诺,对县财政执行预算扣款,并按千分之一的日利率加收滞纳金。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