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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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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潜政办发〔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倡导厉行节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切实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会议费管理
  (一)实行会议分类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市会议共分两类。按相关法律规定、惯例召开的会议(简称法定性会议,下同),即: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市三级干部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劳模表彰会,市委全会,市委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工作会议(简称工作性会议,下同)。
  (二)会议支出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接待办,通过政府采购确定3家定点饭店(宾馆),实行定点办会。
  (三)会议开支标准。会议开支标准为:伙食补助每人每天80元;房租费按政府采购价格执行;其他费用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四)控制会议天数。法定会议会期按惯例确定;其他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
  (五)加强会议审批及经费管理。
  1.会议审批。法定性会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工作性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审批。
  2.经费审批。法定性会议由办会单位将会议审批方案和会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会期、与会人员数量,按照会议费开支标准提出会议经费包干总额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需要驻会的由财政派专人驻会管理;工作性会议所需经费从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中列支,不再单独报批。
  3.经费拨付。经审核批准的会议经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二、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省级以上领导,外县市四大家主要领导,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食宿由市接待办统一接待;其他来客按工作性质实行对口接待。
  (二)统一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住宿标准。省部级以上干部住套间,厅局级干部住单间,处级及以下干部住标准间。
  工作餐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其标准为(不包括酒水、香烟):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酒水、香烟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市直部门之间工作交往和镇处因公办事,原则上不安排招待。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工作餐一律不安排酒水。
  (三)规范公务接待费审批程序。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主管财务的一名负责人为审批人,负责本单位招待费的审批工作。
  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安排接待时,由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填写《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再由分管领导审批,到指定地点接待。客人离开后,由负责接待的领导与经办人共同对有关接待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后分别签名。
  实行“三单”结算制度。承办部门凭《审批单》、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三单”不齐全,财务不予报销。
  (四)规范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
  单位接待原则上在自有的宾馆、招待所、食堂接待,没有内部招待场所的,按经济实惠、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接待。
  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包干使用。其他单位公务接待费必须控制在2008年招待费总额的60%以内。
  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费必须全部列入“业务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五)驻外机构公务接待费管理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潜办发[2008]12号)执行。
  三、加强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
  对外招商引资经费,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和经贸洽谈活动的费用。
  (一)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各种招商活动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凭领导签批的活动方案提出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等。
  2.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招商引资方案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3.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经费管理。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招商引资活动,其所需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派专人全程跟踪管理;其他招商引资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后,先按其所需经费的50%预拨,待活动结束后按其实际支出情况拨付差额。
  四、加强购置修缮费管理
  购置修缮包括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
  (一)交通工具购置。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潜办发[2005]29号)执行。
  (二)办公设备购置和房屋修缮。
  1.单位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品名、数量、经费预算等,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核实。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核实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4.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单位方可实施资产购置。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再租赁、后配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实行跟踪管理。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房屋修缮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的,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不予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五、严肃工作纪律
  (一)公款接待。
  1.在本市以内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接受招待用餐;在本市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在党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2.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公务接待午餐不得饮酒。
  3.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理:对第一次违反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因公出国(境)。
  1.严格出国(境)审批。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除有特殊任务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下次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间隔应满一年;科局级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正科职干部下次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间隔应满二年,副科职干部下次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间隔应满三年。
  2.规范审批程序。“四大家”主要领导因公出国,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国,由市委书记、市长审定后按省有关规定办理;正局职干部因公出国,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市长审定;副局职干部因公出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和副市长审定;其他公勤人员因公出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公务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设立举报电话(市监察局举报电话:6243234),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  附件:《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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