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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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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鹤政办发〔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0号),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现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等方面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强化各区政府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各区政府是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法和关闭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煤矿;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复产验收。
  (二)强化各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各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驻矿专盯员进行考核和管理;监督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制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负责跟踪整改。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三)强化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负责对各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各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监督煤矿企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跟踪整改;参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停工、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区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内容,切实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要每天召开煤矿安全检查调度会议和煤矿安全检查情况汇报会议,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煤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审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整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煤矿。
  (二)各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明确工作内容,切实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驻矿专盯员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现场整改、专盯整改、限期整改、跟踪整改、停产整改等方式,及时督促煤矿整改到位;根据矿井数量及分布情况按重点区域、重点矿进行分类监管;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高管、受水害威胁、开采易发火煤层的煤矿,每二天检查一次;其他矿井按情况确定日常检查的频次。
  (三)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明确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定期评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提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解决;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定落实情况、作业规程审批和执行情况、煤矿企业自查和部门检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资源整合和新改扩建矿井施工情况。监管方式采取日常性轮回检查的形式,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高管、受水害威胁、开采易发火煤层的煤矿,每月至少检查二次。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要认真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各区政府每月初,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煤矿的矿井各系统进行联合审查和隐患排查。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人员。各区政府要按照1:2的比例配备煤矿安全监察员,按2:1的比例配备煤矿安全专盯员,在此基础上按10%比例补充人员,以满足每天入井专盯和安全检查的需要。各区要保证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认真负责、安全监管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予提拔重用或奖励。要保持驻矿专盯员队伍的稳定,将其纳入事业编制、列入财政开支,参加社会保险。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市、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各尽其职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建立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每天向各区传送当天煤矿安全检查情况,各区根据情况通报,排查、分析煤矿隐患情况,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大局,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省、市的各项政策要求,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认真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责,真正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稳步开展。
  (二)认真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要深入研究煤矿安全生产规律,定期组织召开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三)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市、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重大,必须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遇到重大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协调解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稳步运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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