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已经市政府2009年1月22日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为促进我市天然气、热力和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82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和市政府(2009)1号常务会议纪要,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天然气、热力、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如下:
一、新乡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的分配比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燃气配套费13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调压站(箱)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热力配套费3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热力供热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交换站、二次网(庭院支管)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供水配套费2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供水主管网、庭院支管等设施的建设。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后,天然气、热力用户入网衔接
1.按照《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2008)22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免收其项目(用户)天燃气、热力入网费。
2.在新政(2008)22号实施前,老城区天燃气、热力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天燃气、热力企业双方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天然气、热力、供水的庭院设施建设
天然气、热力、供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老城区未配套建设的,由申请的用户出资建设。
四、设立天然气、热力、供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用帐户
为便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按住宅开发进程及时开展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取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应按照燃气、热力、供水所分配的配套费分别划入燃气、热力、供水的专用帐户,以保证燃气、热力、供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使用。
五、本方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