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2009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利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8号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白河流域、丹江口库区范围内的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等行业执行新排放标准企业的深度治理,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强化炼钒业为重点的区域整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从而推动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完成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4.99%、SO2削减3.33%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白河流域、丹江口库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白河新甸铺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0mg/L以内;唐河梅湾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内;湍河杨寨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社旗王岗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内;方城夏河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内;赵河田寨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新野溧河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刁河刁河堂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丹江口库区陶岔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5mg/L、氨氮浓度控制在0.5mg/L以内;淅川鹳河张营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2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内;西峡鹳河党子岭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2.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督促被省政府列入2009年深度治理的南阳市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普康药业镇平分厂、吉翔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等4家重点污染源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因市场原因,对2008年己经治理到位但未落实环保验收的化肥企业进行验收,要求6月30日前验收完毕,逾期完不成的实施关闭,确保市辖主要河流出境水水质稳定达标;加大对各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要求其进水率必须达到设计规模的80%以上,年正常运行时间不得低于310天;强化对白河流域、丹江口库区畜禽养殖的环境综合整治(见附件1),对一级饮用水源地2000米内的养殖场和其它没有治污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实施关闭;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加快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步伐,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确保辖区内河流水质达到市定目标要求。
丹江口库区的淅川县、西峡县、邓州市、内乡县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文)要求,编制丹江口库区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完成丹江口库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依法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措施;在丹江口库区最高水位线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库区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污水处置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进入库区的机动船舶都要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全面清查库区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2009年11月30日前全面取消禁养区内所有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以上县市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3.工作标准及责任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限期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新排放标准执行,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停产治理企业:必须落实停产、停电措施,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省、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以上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二)对全市所有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等企业实施深化治理
1、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等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河南省合成氨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程》要求,对全市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确定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对没有按期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9年2月23日前对全市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等行业进行核查,逐企业确定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时间,确定关闭淘汰和治理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商同级发改委负责落实。 2009年2月28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重点企业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名单见附件2),所有整治企业在11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2009年4月30日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以上工作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
对二氧化硫排量较大的非电行业进行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脱硫工程建设企业名单,按照省非电行业脱硫技术要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3日前,完成全市化工等非电行业调查工作,2月25前报市环保局确定全市2009年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企业名单,其中,桐柏安棚碱矿有限责任公司、桐柏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柏旭日碱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已被省政府列入2009年限期治理名单。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依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企业按照《河南省非电行业脱硫技术要求》制定脱硫工程技术方案,及时开工建设,确保被治理企业在2009年11月30日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以上工作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四)对以淅川县为主的钒土冶炼进行整治
1、工作任务此项工作已被省政府列入2009年综合整治内容。制止非法开采钒土行为,对无开采手续的钒矿一律关闭;对毛堂乡、西簧等乡镇土法炼钒企业坚决取缔并拆除;对市域范围内的炼钒企业进行排查,凡无矿山的炼钒企业依法关闭,有矿山但无环评批复文件的炼钒企业要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批复文件,对超标排污的炼钒企业限期治理。同时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无“环评”手续的铁合金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无环评手续的要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实施关闭、拆除的企业要在2009年4月底前关闭、拆除到位;2月底前,对补办环评批复文件和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对在2009年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以上工作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五)规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1、工作任务
彻底取缔南阳市中心城区露天(酒精浓缩糟液、抗生素菌渣)晾晒场、污水处理厂不规范的污泥堆放场、生活垃圾堆放场;县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逐步延伸至乡镇卫生院,南阳市中心城区内的个体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实现全部集中处置。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3月10日前取缔所有的各种固体废物晾晒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下达完整改通知书;4月30日前要彻底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各企业法人和有关部门为具体责任人。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6月30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综合整治企业名单于2009年2月28日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七)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2009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环境自动监控平台、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2、完成时限和责任
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环境自动传输系统、环境监控应用系统(软件部分)和市环境自动控制监控中心(硬件部分)建设;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环境自动控制监控中心(硬件部分)建设。
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6月底前对已建2个省控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改造完毕;09年9月底前完成新建2个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新建9个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内1个原有空气自动站更新改造和2个新建空气自动站任务;对重点区域(蒲山区域)建设1台(套)环境空气自动站;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新建10个县(邓州和三区没有)空气自动站建设。
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2个新建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点、对油田3枚移动车载放射源及油田放射源库实施自动监控;同时完成核与辐射安全预警点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建设以及全市二类、三类、四类重点放射源监控设施建设。
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不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2009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2009年11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选。
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各24台(套)和省建设部门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平台建设;11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改造。
以上工作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八)加强农村小康环保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豫政(2009)8号文件要求,对新野县、镇平县、唐河县、宛城区等8家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对桐柏县安棚镇安岭村等20个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见附件3)。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09年3月20日前相关县市区将确定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查;养殖治理标准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HJ/T81-2001)执行。2009年3月20日前相关县市区将确定的生态文明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查后报省环保局备案;11月10日前,省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验收。
以上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九)市政府重点督办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市政府根据辖区环境质量状况,筛选出由市政府督办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内容(见附件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市政府重点督办内容,确定各自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排定依法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各县市区2009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应于2009年3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十)加快淮河流域和丹江口库区规划建设
1、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环办(2008)92号)的要求,自2009年起,国家环保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逐年对《规划》内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我市列入国务院《规划》2008年前应完成的流域治理项目,目前大部分没有完成。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11月30日前淮河流域和丹江口库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完成,所有企业要有完备的环保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企业应分配的总量文件、“环评”及环评验收批复、清洁生产验收材料、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批复,接受国家环保部的验收(企业名单见附表5)。
以上工作桐柏、淅川、西峡三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必须委托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不得超标排污。制药等行业深化治理的标准按国家环保部和河南省颁发的新标准执行。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含养殖小区)和创建的省级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含养殖小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电力企业进行倾斜,在核定发电量时优先考虑脱硫企业,及时核准上网脱硫优惠电价。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进行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做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工商部门。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格监督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执行电力企业上网脱硫优惠电价制度,足额支付优惠资金。
(五)责任追究
2009年11月30日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3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应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每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附件:
1.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限期治理汇总表.xls
2.2009年限期治理重点企业名单.xls
3.2009年人均收入5000元行政村生态文明村建设汇总表.xls
4.市政府督办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xls
5.淮河流域和丹江口库区规划建设项目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