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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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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硬化预算约束,确保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现就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始终坚持勤俭办事业
  (一)坚持勤俭节约。我区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财政支出压力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本级财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勤俭办一切事业。
  (二)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安排应分清轻重缓急,除保证法定增长、政策性增支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外,要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购车用车,切实降低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境)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二、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
  (一)全面推行综合预算。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应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预算收入的用途。
  (二)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财政部与其它国家部委联合下达或分别下达的各项财政资金,要与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严格实行收支脱钩。自治区本级执收执罚单位已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不得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相应安排部门支出。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征管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四)统筹用好预算结余资金。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结余资金须如实编列预算,统筹安排年度支出预算。对未按规定要求列入预算以及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非基建项目结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法定程序收回重新安排。对基建项目净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对结转两年以上的基建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五)加强自筹基建项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的自筹基建项目,涉及动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含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全部资金,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时,须事先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否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安排资金。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立项后,所需资金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六)严格预算执行。对确定的项目预算,应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未按要求完成预算支出进度的,要相应扣减部门下年度支出预算。
  三、硬化预算约束
  (一)细化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足额安排到位,不得留下硬缺口。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细化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法定程序等额收回。
  (二)强化部门预算的约束力。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批复的预算总额内进行项目调剂的,须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三)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凡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自治区财政原则上当年不再办理预算追加。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突发事件如地震、风灾、涝灾、旱灾、疫情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主席、副主席职责分工及权限予以审批。对当年临时增支的,根据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四)认真编报部门决算。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财务决算。自治区财政厅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部门决算批复工作,强化决算分析。
  四、严格遵循分级财政管理
  (一)合理划分自治区本级与市县财政的支出职责。要严格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以及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及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不应也无力包揽属于市县政府承担的支出职责。除重大灾情、疫情和重大事故外,凡与自治区本级事权不相关的财力申请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转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也不再给予资金补助。对市、县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研究财政体制或转移支付方案时统一考虑,一般不作个案处理。
  (二)严格控制对市县财政的资金配套要求。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出台事业发展政策以及分配部门专项资金时,不得对市县提出资金配套要求。
  (三)合理把握对市县财政的帮扶原则。对于一些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确需自治区财政予以扶持的市县项目,要根据财力需要与可能,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从宏观性、导向性方面考虑安排补助资金。
  五、严格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一)规范部门理财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所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文稿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或设立专项资金事宜的,须先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
  (二)从严审批自治区本级机动财力。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和办理有关追加预算的申请报告,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财力状况,严格按照“一支笔”审批原则进行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主席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批,其中预备费和民族机动费由自治区主席审批。对属于大额专项资金范围的,按照自治区大额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六、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一)加强资金追踪问效。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资金发挥预期效益。大力推行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点,对试点部门概算总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支出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二)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要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违反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申请追加经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2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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