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凭据等问题的通知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最新要求,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广州市全面启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按规定“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纳入此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启用该系统后,《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只有三联,没有第四联用于缴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妥善解决此问题,简化办事程序,现将散装水泥管理方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缴交问题
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等文件要求,广州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缴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能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收文之日起,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道路开挖或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时,需要求企业提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凭据。
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凭据问题
市管项目改用现行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二联复印件,由散装水泥管理办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启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后,相关凭据可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做法处理。
三、预拌砂浆使用核验有关问题
根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850号)要求,我市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相关票据、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及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要求办理单位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具体做法可参照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的做法,属番禹、花都、萝岗、南沙区及增城、从化市负责的建设工程,由各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出具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其他建设工程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出具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特此通知
20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