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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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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青价综〔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切实稳定和促进我市就业局势,保障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等文件要求,紧密结合价格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世界经济形势急转直下,我国经济发展深受影响,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就业形势更加严峻。青岛作为外向度、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东部沿海开放城市,不可避免地遭受严重冲击。为此,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方针政策,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真正激活企业发展创新的经济活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总之,形势逼人,不容懈怠。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相关要求,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等一切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收费优惠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所实行的收费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市取消与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性收费,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加以贯彻,督促执收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加强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落到实处。
  (二)建立企业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2、按照《青岛市中小企业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小企业建立物价联络员,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及时与企业沟通了解收费及企业负担情况。
  3、加强与企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物价联络员在收费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物价联络员关于加强价格和收费管理、改善服务、促进吸引人才、扩大就业渠道等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解决企业提出的价格问题。
  (三)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4、组织开展涉企、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重点落实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5、严厉查处不执行减免政策的乱收费行为,切实落实好新办个体经营户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断提高价格服务水平,推动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
  6、组织编印《涉企收费目录》,及时向社会发布,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
  7、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收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对入驻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梳理,以及对入驻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经营性收费进行彻底清理的基础上,寓服务于监督管理之中,切实搞好政策、信息等相关服务工作。
  8、畅通12358投诉举报电话。对涉及就业的乱收费行为举报,本着快查、快结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处。
  9、继续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农户,全面了解企业需要的人才和群众就业的意向,重点了解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不合理收费问题,切实为稳定和促进就业解难题。

2009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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