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9〕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推广第一轮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创建经验,把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两型社会”建设结合起来,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湖南”结合起来,以创建安全社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和安全生产示范县为载体,进一步健全基层监管网络,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全省所有乡镇达到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全面提升,50%左右的乡镇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要求,20%左右的乡镇达到省级示范乡镇的要求,同时创建一批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鼓励创建国家级安全社区。
三、基本要求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1、落实领导责任制。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大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层层落实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层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管理部门、各个车间、班组和岗位,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严格考核和奖惩。建立健全乡级各部门单位和村级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和奖惩,并与年终的政绩挂钩,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责任与每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严格奖罚措施。
(二)加强监管机构和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
1、建立乡镇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乡镇政府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综合监管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办公室,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组建村(社区)安全生产联组。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居)委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相应明确安全生产协管员、信息员。
2、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代表乡镇政府综合监管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站长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并配备与安全生产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及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相应的驻厂矿及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协管人员。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乡镇、村(居)委会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4、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并严格奖惩兑现。
5、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所有乡镇安全监管人员都要通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6、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四)强化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1、严格市场准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生产企业要全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和船舶等要全部取得经营许可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深化专项整治。继续深化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及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取缔辖区内无证非法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非法渡口、渡船,落实乡镇集贸市场、人群密集地区消防安全管理,整治搬迁马路市场,整顿规范乡村客运市场,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强农用车辆、农用船舶、农用机械作业管理。
3、强化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员、整改监控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对涉及辖区公共安全的较大安全隐患,要多方筹集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4、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力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采取措施,切实消除乡镇报废车运营、客运车(船)超载、农用车(船)载客等重大安全隐患;要突出危、险、病尾矿库和矿山等高危行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五)加强基础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
1、乡镇政府要将生产经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区安全以及全民安全教育、环境保护、社会稳定、防自然灾害等工作一并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落实和保障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2、有专门的安全生产办公用房,乡镇行政区划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图、重点监控单位分布图要规范上墙,相关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
3、建立乡镇、村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表、乡镇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道路状况、水运情况、工矿企业情况,集贸市场、客货车辆、农用机械、摩托车、船舶等情况)及事故统计表,实行台账化管理。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乡镇政府要制定《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
2、乡镇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绘制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完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形成乡镇、村、组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3、对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尾矿库较集中的乡镇,要加强与辖区内或周边的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有条件的要积极组建辅助救护队伍或者义务消防队伍。
(七)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组织各类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从业人员全员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2、组织开展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3、以乡镇、村、组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实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多种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矿山、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重点路段等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语。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和推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确保长治久安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做好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纳入同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考核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抓好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立足建立长效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步骤,突出重点,落实措施,落实任务,务求取得实效。要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确保创建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沙、株洲、湘潭等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市州要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创建试点。
(三)创新思路,强化执法。按照“属地监管、分级执法、逐级考核”的原则,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将一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乡镇安全监管机构或者实行派驻制度,对部分监管对象由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保证乡镇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监督检查的及时性。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能力。委托和派驻乡镇执法的方式、权限及内容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四)加强督导,重点帮扶。市、县两级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提出批评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对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措施,不断深化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要继续建立对口帮扶制度,重点帮助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解决在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五)动态管理,严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第一轮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经验,不断丰富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内涵,实行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和示范县动态管理,对命名后管理滑坡、安全控制指标超控或者发生较大(示范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其示范称号。省安委办要科学确立乡镇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安全生产示范县的考核标准与验收办法,组织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和安全生产示范县的考核验收,督导各地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抓好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