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错时上下班”缓解市区高峰时段交通压力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错时上下班”缓解市区高峰时段交通压力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调节车流人流,充分利用现有路网资源,有效缓解市区高峰时段交通压力,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市政府决定:市及市内四区党政群检法机关和事业单位试行“错时上下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市及市内四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含高新园区)各级党政群检法机关和事业单位试行“错时上下班”。上班时间统一调整为9:00;下班时间第一、第四季度为17:30,第二、第三季度为18:00;午休时间仍为12:00至13:00。
  幼儿园、学校、医院、疾控中心等社会公益性单位原作息时间不变;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承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窗口单位原作息时间不变;各级应急、安全监管、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中的特殊岗位可自行调整作息时间;金融系统原作息时间不变。
  二、试行“错时上下班”的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向企业和市民做好宣传,确保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影响市民的各种公共服务需求。
  三、试行“错时上下班”后,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根据不同交通时段的特点,加大技术调控和车辆调度力度,并做好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各级监察、办公、机关工委等部门要联合做好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规定情况的检查落实工作,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试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